生命倒悬于无望之际,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
2024-08-05 18:07:0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蒋文娟 | 作者:李慧 | 点击量:9396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李慧)近日,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,为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,法院依受害人申请,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,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的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5万元,用于当事人医疗救治,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2024年6月,张某驾驶车辆撞倒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李某,造成车辆受损、李某颅脑等部位受伤的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李某被送往医院后进行了开颅抢救。经过医生诊断,李某病情危重,随时可能会面临死亡的风险,后续还需疗伤产生高额医药费。继续治疗所需的高昂医药费让受害人家属无力承担,李某陷入了随时可能延误治疗时机的困境。为解决燃眉之急,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。

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,认为该案事实清楚,权利义务明确,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,考虑到李某的治疗刻不容缓,结合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的事实,故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,裁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医药费15万元。裁定作出后,法院第一时间将裁定书等送达保险公司,执行法官也与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,某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15万元,为李某的后续救治提供了治疗费用保障。

法官提醒

本案涉及对受害人医疗费的先予执行。而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,是否准许先予执行,不能一概而论,只有当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,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、健康的情况下,才能准予。若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,但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,并无先予执行的必要。本案在裁定先予执行过程中,法院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,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,对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、准予执行数额予以审慎判断,最大限度衡平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利益。在裁定实施过程中,立审执高效联动,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接,确保执行到位后,审判部门及时推动审理程序,实质性解决纠纷。

责编:蒋文娟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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